7 月 24 日,海关总署公告,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符合特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7 月 24 日,海关总署发布有关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指出,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予行政处罚。
其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
其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3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其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 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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