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五问五答:定价利率再调整和动态调整机制

2024-08-05 09:30:07 和讯  中金公司毛晴晴/姚泽宇
  事件
  8 月2 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投资者对此有较多共性疑问,我们回答如下:
  评论
  1.《通知》目的是什么?我们此前已有多次提示,在利率下行环境下监管大概率将推出各类措施改善险企负债成本、保证合理利润,跟随市场利率变化下调产品定价利率、规范费用支出等均为重要手段,此前通过向客户少收取费用、向渠道多支付费用等途径实现“高负债成本扩表”是经营能力较差的中小公司获取业务的主要方式,在行业压降实际负债成本过程中,各类措施大概率会同时帮助经营能力较强的公司改善竞争格局、提升份额。
  2.动态调整机制是否意味着不再有利差损风险?答案是否定的,动态调整的内容是新发行产品的定价利率,基于保险产品基本原理,定价利率在保单发行时确定后不再调整,动态调整定价利率是为了规避市场利率快速下行时监管调整不够及时、调整幅度不够合理等潜在风险;另外,利差损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负债错配,即便定价利率相较保单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并不高,若保险公司没有做好久期等属性的匹配,利率持续下行后仍面临再投资不利带来的利差损风险。
  3.定价利率下调是否会导致产品销售困难?我们认为不会,利率下行趋势下,独有的“保本”且“长期保本”属性将使得保险产品在居民资产配置时无论是相较于存款还是银行理财均具备竞争优势;同时,由于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其定价利率在多数情况下会高于银行存款等短期限产品提供的收益率,居民对利率下行趋势预期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储蓄型产品的长期成长性可展望乐观,这在海外诸多地区都有过类似演绎。另外,本次调整后分红险实际收益率相较传统险收益率溢价开始明显,我们预计分红险的吸引力有望提升。
  4.是否还会有“炒停售”现象?由于《通知》给出了明确的切换时间,我们认为对险企而言很难控制渠道的销售行为,但当前时点纠结是否还有“炒停售”或许已不那么重要,2H23 以来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承压使得市场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否增长”的关注高过“新单能否增长”,年初至今各家寿险盈利表现对股价涨跌幅的解释力度也高过新业务表现,我们认为这也来自于随着新单销售持续超预期,多数投资人已逐渐认可当前储蓄型业务的增长趋势。
  5.监管政策出台是否意味着潜在利好已落地?我们认为,《通知》所提内容市场此前确实已有一定预期,但内容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文件体现出的监管态度和努力方向,即防范利差损等潜在金融风险、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在这一方向下,我们认为有理由相信未来利率环境若持续带来挑战,仍有更多改善行业经营压力的措施可期,所以《通知》并非利好全然落地,相反行业压力改善或刚刚开始。
  风险
  新单增长不及预期; 利率及资本市场大幅波动; 自然灾害; 政策不确定性。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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