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9 日,上海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保障集采中选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严禁“二次议价”,未纳入集采范围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
【8 月 19 日,上海发布有关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中选且填报采购需求量的产品,要畅通入院机制,不能因费用总控、“药、耗占比”等影响中选产品采购与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企业采购中选产品,按规定采购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二次议价”行为。 中选产品使用中若有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未纳入本市联盟集采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应不高于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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