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5 日,联合调查组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恶劣,属典型违法犯罪,必须严打。】
联合调查组指出,运输企业负管理责任,依《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受行政处罚。
车主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司机负直接责任,以行为犯论处,依《刑法》有关条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相应责任,依《食品安全法》受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因销售合同约定违规,应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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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波 08-25 20:42
张晓波 08-18 00:03
董萍萍 08-16 22:18
刘畅 08-13 18:36
董萍萍 08-10 23:42
董萍萍 08-0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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