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引导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回归租赁业务本源,更好满足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需求的金融租赁公司未来更为受益。
投资要点:
事件:9月20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 月1 日起施行。
点评:
《办法》出台是为了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上一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发布,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于24 年1 月就《办法》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 月正式修订发布《办法》,作为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规范。
《办法》大幅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准入门槛,引导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办法共9 章99 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方面。
1)大幅提升准入及持股比例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 亿元人民币提高至10 亿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是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 亿元(原规定800 亿元),主要出资人是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 亿元(原规定50 亿元),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明确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2)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3)强化风险管理监管指标,新增金融租赁公司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 倍;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其中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办法》引导行业正本清源,预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规范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更为受益。《办法》大幅提升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准入门槛及持股要求,预计未来牌照获取难度加大;同时引导行业规范经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类信贷倾向,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投资建议:办法出台引导防范风险,回归租赁业务本源,预计规范经营满足企业设备更新融资需求的公司更受益,推荐江苏金租。
风险提示:监管更为严苛;利率波动导致利差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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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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