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8 日,港金管局通告银行,明年 6 月底前个人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设 7 日冷静期,相关细则明确。
【11 月 8 日,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发通告!】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发出通告,要求向个人客户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零售银行最迟于明年 6 月底前就所有相关产品提供冷静期。个人客户可在紧接提取贷款之日后的 7 个历日内偿还或赎回贷款,且无需提供原因,冷静期不适用于有抵押的贷款。在冷静期内,个人客户偿还或赎回贷款无需被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已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客户应付利息不应高于未在冷静期内偿还或赎回贷款应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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