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8 日,上海取消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住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涉及个税、增值税、契税。
【上海市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取消普通住房标准相关事项】11 月 18 日电,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及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对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未提供完整房屋原值凭证的,以转让收入的 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 2%核定税额的规定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不足 2 年的按 5%征收率全额缴纳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本市适用全国统一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有不同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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