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12 月 1 日起施行

2024-11-13 19:12:15 自选股写手 
新闻摘要
11 月 13 日三部委发布公告,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自 24 年 12 月 1 日执行,废止相关通知。

【11 月 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公告】 契税方面,现行享受 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 90 平方米提至 140 平方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城可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面积不超 140 平方米的家庭唯一和第二套住房,按 1%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调整实际执行的预征率。 同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增值税方面,有关城市取消标准后,个人销售已购 2 年以上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上广深 4 城个人销售已购 2 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 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财税〔2016〕23 号通知同时废止。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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