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5 日,崔洪刚因受贿 5299 万余元一审被判十四年六个月,处罚金 500 万,赃款赃物没收。
【11 月 25 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崔洪刚一审被判受贿罪】11 月 25 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一案。200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崔洪刚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299 万余元。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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