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8 日,国家医保局等印发 2024 年药品目录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执行,2023 年目录同时废止。
【11 月 28 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11 月 28 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24 年药品目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 年)》(医保发〔2023〕30 号)同时废止。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 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 6 个月的过渡期,2025 年 6 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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