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冯某才因贩卖毒品及自洗钱获刑】 冯某才,男,2006 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2021 年 3 至 4 月,经缠某超介绍,他两次出售海洛因,4 月 7 日晚再次交易时被抓获。三次共贩卖海洛因 15.36 克,收毒赃 12350 元。 冯某才每次收毒赃后,通过微信转给姐姐冯某大部分或全部,三次转账合计 8850 元。 2021 年 10 月 1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对上游犯罪人员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的重大调整。 认定洗钱罪要坚持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统一,符合主客观条件的应担责,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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