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301317.SZ)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5-06-30 18:05:37 智通财经 
新闻摘要
智通财经APP讯,鑫磊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情况如下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智通财经APP讯,鑫磊股份(301317.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9号),相关情况如下: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钟仁志、总经理钟佳妤、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金丹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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