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8号、关于对聂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9号、关于对雷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21号。
〔2025〕108号显示,经查,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向投资者发送知识测评问卷的答案、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不到位、投顾业务展业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109号显示,经查,聂晶任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向投资者发送知识测评问卷的答案、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不到位、投顾业务展业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聂晶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聂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121号显示,经查,雷刚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认定雷刚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原文如下: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8号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向投资者发送知识测评问卷的答案、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不到位、投顾业务展业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对内进行严肃问责,持续强化员工行为管控,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营业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11日
关于对聂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9号
聂晶:
经查,你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向投资者发送知识测评问卷的答案、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不到位、投顾业务展业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11日
关于对雷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21号
雷刚: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雷刚(身份证号:430************098)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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