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黑龙江分公司收警示函 涉合规管理不到位等

2025-12-08 15:22:00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黑龙江证监局日前发布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西南证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员工在用手机报备的公司制度要求,二是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黑龙江证监局日前发布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西南证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员工在用手机报备的公司制度要求,二是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西南证券黑龙江分公司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做好合规教育、廉洁从业教育,严守合规底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刘利在西南证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任职期间,未按公司要求报备本人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超额领取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刘利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合规学习,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员工在用手机报备的公司制度要求,二是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做好合规教育、廉洁从业教育,严守合规底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27日

关于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利: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西南证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任职期间,未按公司要求报备本人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超额领取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合规学习,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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