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6日,上证指数收于2705.16,涨幅-1.29%;深证成指收于8422.84,涨幅-2.08%;创业板指数收于1440.80,涨幅-2.75%。截止15:00收盘,宁波华翔股票收于11.15,涨幅-0.63%,总市值69.51亿,流通值51.11亿,成交量231.96万手,成交金额2577.77万元,换手率0.50%。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宁波华翔主力资金流入-337.83万元,主力资金占比-13.11%。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06.96万元,大单净流入-230.86万元,中单净流入-138.29万元,小单净流入62.16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宁波华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 日-2018 年 8 月 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239,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2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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