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7日,上证指数收于2779.37,涨幅2.74%;深证成指收于8674.03,涨幅2.98%;创业板指数收于1479.44,涨幅2.68%。截止15:00收盘,川润股份股票收于4.13,涨幅2.44%,总市值18.03亿,流通值13.34亿,成交量174.58万手,成交金额726.29万元,换手率0.55%。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川润股份主力资金流入41.41万元,主力资金占比5.70%。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41.41万元,中单净流入55.50万元,小单净流入-4.48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川润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418 号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具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开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
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
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45 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
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罗永忠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32,284,8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353%。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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