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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8日 东旭蓝天股票收盘报9.99元 涨幅0.90%

2018-08-08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8日,上证指数收于2744.07,涨幅-1.27%;深证成指收于8499.22,涨幅-2.02%;创业板指数收于1447.76,涨幅-2.14%。截止15:00收盘,东旭蓝天股票收于9.99,涨幅0.90%,总市值135.05亿,流通值107.09亿,成交量2250.53万手,成交金额22755.48万元,换手率2.12%。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东旭蓝天主力资金流入2695.17万元,主力资金占比11.84%。其中超大单净流入2773.02万元,大单净流入-77.85万元,中单净流入-193.26万元,小单净流入-237.26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东旭蓝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增持人”)增持东旭蓝天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
具本法律意见。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
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
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
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本法律意见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东旭蓝天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旭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68130363K
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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