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8日,上证指数收于2744.07,涨幅-1.27%;深证成指收于8499.22,涨幅-2.02%;创业板指数收于1447.76,涨幅-2.14%。截止15:00收盘,兔 宝 宝股票收于7.03,涨幅-2.14%,总市值57.04亿,流通值47.66亿,成交量511.16万手,成交金额3543.30万元,换手率0.74%。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兔 宝 宝主力资金流入-304.60万元,主力资金占比-8.60%。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304.60万元,中单净流入-285.39万元,小单净流入-89.83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兔 宝 宝: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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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995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
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当事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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