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8日,上证指数收于2744.07,涨幅-1.27%;深证成指收于8499.22,涨幅-2.02%;创业板指数收于1447.76,涨幅-2.14%。截止15:00收盘,维信诺股票收于11.75,涨幅-1.35%,总市值159.33亿,流通值38.31亿,成交量258.51万手,成交金额3008.68万元,换手率0.79%。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维信诺主力资金流入-72.39万元,主力资金占比-2.41%。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72.39万元,中单净流入-400.35万元,小单净流入-608.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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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维信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180176-00001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信诺”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召开
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信
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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