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29.58,涨幅-0.53%
深证成指开盘报8475.79,涨幅-0.28%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443.87,涨幅-0.27%
东方市场股票(股票代码:000301)开盘价为6.18,开盘涨幅0.49%,昨日收盘价6.15。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75.29亿,流通值75.29亿,成交量3.07万手,成交金额18.97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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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东方市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70404-10号
致: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
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市场”)委托,担任东方市场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管理
办法》《26 号格式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就东方市场本次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出具本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出具的德恒 01F20170404-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经核
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过户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重组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东方市场向盛虹科技、国开基金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国望高科 100%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国望高科将成
为东方市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望高
科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273,300.00 万元,经东方市场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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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交易价格确定为 1,273,300.00 万元。本次重组对价由东方市场以发行股份方式
支付,定价基准日为东方市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5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权除息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已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本次重组具体对价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所获股份数量(股)
1 盛虹科技 1,254,006.17 2,768,225,540
2 国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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