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9日,上证指数收于2794.38,涨幅1.83%;深证成指收于8752.20,涨幅2.98%;创业板指数收于1497.61,涨幅3.44%。截止15:00收盘,中国海诚股票收于7.28,涨幅1.07%,总市值31.61亿,流通值31.46亿,成交量163.78万手,成交金额1232.67万元,换手率0.39%。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中国海诚主力资金流入-9.12万元,主力资金占比-0.74%。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9.12万元,中单净流入-7.73万元,小单净流入-8.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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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中国海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一)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 5101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8 年 7 月 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
5101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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