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9日,上证指数收于2794.38,涨幅1.83%;深证成指收于8752.20,涨幅2.98%;创业板指数收于1497.61,涨幅3.44%。截止15:00收盘,福晶科技股票收于11.62,涨幅5.10%,总市值51.94亿,流通值51.21亿,成交量783.20万手,成交金额9401.08万元,换手率1.86%。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福晶科技主力资金流入1240.90万元,主力资金占比13.20%。其中超大单净流入251.88万元,大单净流入989.03万元,中单净流入411.97万元,小单净流入-28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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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福晶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20717545810128BJ-9号
致: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9号楼B楼七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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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9号
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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