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91.40,涨幅-0.11%
深证成指开盘报8752.94,涨幅0.01%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496.10,涨幅-0.10%
海印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0861)开盘价为2.70,开盘涨幅-0.74%,昨日收盘价2.72。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60.75亿,流通值50.55亿,成交量2.08万手,成交金额5.62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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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海印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 07-12),CTF Finance Centre,No 6 Zhujiang East Road,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20-85277000 Fax: 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
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2 页 共 7 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18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50,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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