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91.40,涨幅-0.11%
深证成指开盘报8752.94,涨幅0.01%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496.10,涨幅-0.10%
分众传媒股票(股票代码:002027)开盘价为10.75,开盘涨幅-0.28%,昨日收盘价10.78。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577.87亿,流通值748.73亿,成交量26.33万手,成交金额283.05万元,换手率0.00%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分众传媒: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股份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
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回购预案等,逐一对有关文
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及批准
(一) 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和《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其中,《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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