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69.02,涨幅-0.94%
深证成指开盘报8712.12,涨幅-1.15%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494.32,涨幅-1.15%
*ST康达股票(股票代码:000048)开盘价为22.55,开盘涨幅0.00%,昨日收盘价22.55。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88.12亿,流通值86.91亿,成交量0.89万手,成交金额20.07万元,换手率0.00%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ST康达: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ST 康达 公告编号:2018-092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8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粤民初 93
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现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十五: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林举周、邱洞明、
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郑裕朋、陈立松、王东河(以上被告一至被告
十二合称为“被告”)
第三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一就受让自被告二(包括被告二控制但名义持有
人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
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的股票账户)及被告十五的第三人 77,750,
191 股股票,在被告一持有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不得将被告一持有之受让自被告及被告十五的
第三人 77,750,191 股股票计入第三人股东大会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全体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500,000,000
元。
1/7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诉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一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企图以规避《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实现被告一对第三人股票违规增持的目的,不仅损害了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z成了巨大的损失,故
被告一通过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而取得第三人 77,750,191 股股票的交易应为
无效,被告一就该部分股票在其持有期间不应享有股东权利。
第一,被告一操控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增持第三人股票,且被告二的增持行为
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作出的[201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实的情况,被告二(包
括被告二控制但名义持有人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
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的股票账户,
下同)在增持第三人股票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自 2013 年 9 月 5 日,被
告二委托匡某某在其办公室具体操作“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
“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
建兴”、“刘彬彬”共 13 个账户(下文统称“林志账户组”)陆续买入第三人的股
票。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林志账户组合
计持有第三人股票 19,988,186 股,首次超过第三人已发行股份比例的 5%,
达到 5.12%;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合计持有第三人股票 40,588,671 股,
超过第三人已发行股份比例的 10%,达到 10.39%;至 2013 年 12 月 11 日,合
计持有第三人股票 58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合作供稿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