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1月22日,上证指数收于2579.70,涨幅-1.18%;深证成指收于7516.79,涨幅-1.44%;创业板指数收于1252.24,涨幅-1.77%。截止15:00收盘,*ST德奥股票收于3.02,涨幅-2.29%,总市值7.93亿,流通值7.93亿,成交量435.26万手,成交金额1309.66万元,换手率1.64%。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ST德奥主力资金流入-84.31万元,主力资金占比-6.44%。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84.31万元,中单净流入-235.42万元,小单净流入-110.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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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ST德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19-01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 03 民初 3140 号”应诉通知书,法院已
受理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
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该诉讼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开庭
审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中心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黄立
2、被告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文(现已变更为张之珩)
3、被告二: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万钢
4、被告三: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鑫文(现已变更为张之珩)
5、被告四: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清枫路 1 号清枫创业园 D1 栋一楼 A
法定代表人:朱家钢
6、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3 号南岳大厦 1 层 102 房及 15 至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4 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9,808,895.66 元)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壹亿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为基
数,按年利率 9%为标准,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计算至全部贷款实际到期日即 2018
年 3 月 6 日,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利息 100,237.67 元,上述贷款利息共计人民
币 4,799,762.33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贷款本金为
基数,按年利率 15%为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计算至全部贷款实际到期日
即 2018 年 3 月 6 日;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自实际到期日之次日即 2018 年 3
月 7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的逾期贷款利息数额为人
民币 11,833,333.33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3,080,000.00
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 95,800.00 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3,175,800.00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 1-4 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北京卡拉卡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450 万
股股份享有质权,并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1、2017 年 3 月 15 日,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公司签署了《融资协议》(编号:JADATH-RZXY001),约定:
(1)由彼岸大道以银行委托的方式向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不超过
100,000,000 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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