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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 通鼎互联股票收盘报8.20元 涨幅-1.94%

2019-01-22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1月22日,上证指数收于2579.70,涨幅-1.18%;深证成指收于7516.79,涨幅-1.44%;创业板指数收于1252.24,涨幅-1.77%。截止15:00收盘,通鼎互联股票收于8.20,涨幅-1.94%,总市值102.06亿,流通值102.06亿,成交量1754.45万手,成交金额14130.63万元,换手率1.39%。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通鼎互联主力资金流入-3351.24万元,主力资金占比-23.72%。其中超大单净流入-959.94万元,大单净流入-2391.30万元,中单净流入-846.41万元,小单净流入-445.57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通鼎互联:关于签署《共建“南京大学-通鼎互联大规模光子集成校企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编号:2019-004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共建“南京大学-通鼎互联大规模光子集成校企联合
                     实验室”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2. 公司与南京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大学本着优势互补、
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签署《共建“南京大学-通鼎互
联大规模光子集成校企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共建“南京大学-通鼎互联大
规模光子集成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光子集成实验室”)。现就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合作背景
    为充分发挥公司在通信和光电子行业及其衍生领域的产业资源优势,协同南
京大学在光电子上的技术优势、尤其在光子集成方面的实验与理论研究等领域的
人才与技术优势,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南京大学大规
模光子集成方向的产业化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人才,双方在互
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和前提下,决定合作共建“南京大学-通鼎互联大规模
光子集成实验室”。
    2、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本协议于2019年1月18日在苏州签署。
    3、签署协议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
披露程序。
     4、签署本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的签署无需履行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根据双方合作的需要,双方定期地进行技术、政策、人才情报信息交
流,公司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南京大学,南京大学及时将国内外研究动态和科
技成果信息提供给公司,供公司定位新市场和新产品参考。
    (2)双方共同申报、承担地方或国家科研任务。涉及双方的具体任务、责
任、权利归属等,按科研任务申报书及相关协议执行。
    (3)人员培训:南京大学负责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的培训或进修提高。
    (4)双方合作建设大规模光子集成实验室,名称为“南京大学-通鼎互联大
规模光子集成实验室”,属于校企光子集成实验室,在面向未来网络通信的大规
模光子集成领域设立与公司名称相关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冠名教授。有关南京大学
的具体事宜由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负责落实。
    (5)研究领域:大规模光子集成方面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化,或其他双方
感兴趣领域
    (6)合作计划:联合共同申报、承担地方或国家科研任务,合作培养光子
集成方面的人才等。
     (7)合作时间: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协商后可续约。
    2、合作经费
    (1)经费总额
    公司为大规模光子集成实验室提供的经费总额为10,0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经费用途
    公司提供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人才建设,包括引进光子集成芯片方面中
青年教授/副教授、现有教师、学生培养和实验室日常运营。实验室应当编制较
为详细预算方案,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3、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金额由公司分期汇入南京大学账户,每期经费支付时间和金额
如下:
    (1)签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经费人民币 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陆佰万整 )。
    (2)签约第四年经过合作评估效果良好后,在第四年4月30日前提供经费人民
币 4,000,000.0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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