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575.26,涨幅-0.17%
深证成指开盘报7493.07,涨幅-0.32%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250.83,涨幅-0.11%
斯太尔股票(股票代码:000760)开盘价为3.38,开盘涨幅-1.17%,昨日收盘价3.42。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26.09亿,流通值26.09亿,成交量16.21万手,成交金额54.79万元,换手率0.02%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斯太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诉讼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9-00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诉讼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
及后期的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1 月 9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
票》、《民事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3080 号)、《查封通知书》、《起诉状》等
相关法律文书,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色木棉”)诉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
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情况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本次诉讼请求情况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贷款的本金为基
数,按年利率 9%为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上述
利息共计人民币 2,250,000.00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贷款的
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到期日即 2018 年 6 月 21 日,按年率 24%为标准,计算至被
告实际清偿之日,现为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的逾期贷款利息数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 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3,080,000.00
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 87,500.00 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3,167,500.00
元);
(诉讼请求一、二、三、四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09,417,500.00 元 )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二、三、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 0028596 号的
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JASTE-RZXY001 的《融资协
议》,约定原告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
民币壹亿元。被告一为该协议项下原告债权的实现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
一关联方即被告二持有的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 1 幢 4 层 401。融资协议》
第七条第五款约定,若被告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原告债权的
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时,被告一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并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
回的,对未收回部分逾期借款按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被告一关联方被告二为
上述协议项下原告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且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
作为债权人,被告一作为债务人,被告二作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
JASTE-JGDB001 的《机构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壹亿元人民币
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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