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824.49,涨幅0.97%
深证成指开盘报9034.05,涨幅1.48%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546.21,涨幅1.43%
沈阳机床股票(股票代码:000410)开盘价为5.20,开盘涨幅1.36%,昨日收盘价5.13。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39.80亿,流通值39.80亿,成交量3.36万手,成交金额17.47万元,换手率0.00%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沈阳机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9-6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或“公
司”)分别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19)沪 74 民初 72 号及
(2019)沪 74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租赁公
司”)
被告一: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智能”)
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东莞智能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Ⅰ》
项下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金额
暂计人民币 99,143,178.18 元;
(2)判令东莞智能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Ⅱ》
项下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金额暂计人民币 107,435,566.72 元;
(3)判令沈阳机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披露此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
司披露的 2019-22 公告。
三、判决情况
(一)《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72 号
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
部租金 98,963,177.18 元。
2.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
约金(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
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30,000 元。
4.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
全保险费 74,357.38 元。
5.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电通商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2
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追偿。
6.驳回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7,515.8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
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被告沈阳机床(东莞)
智 能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 被 告 沈 阳 机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负 担
537,515.89 元。
(二)《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73 号
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
部租金 107,210,108.60 元(已到期租金 8,246,931.42 元,未到
期租金 98,963,177.18 元)。
2.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合作供稿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