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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日 苏宁易购股票收盘报10.26元 涨幅0.89%

2019-08-14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8月14日,上证指数收于2808.91,涨幅0.42%;深证成指收于8966.47,涨幅0.72%;创业板指数收于1536.66,涨幅0.81%。截止15:00收盘,苏宁易购股票收于10.26,涨幅0.89%,总市值948.69亿,流通值948.69亿,成交量1719.93万手,成交金额17601.33万元,换手率0.18%。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苏宁易购主力资金流入366.66万元,主力资金占比2.08%。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09万元,大单净流入367.75万元,中单净流入1065.27万元,小单净流入567.16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苏宁易购: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 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19-077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公司 2018-157、2018-158 号公告),并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告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公司 2019-003 号
公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公
司 2019-011 公告),并公告了《关于修订<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公告》、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司 2019-013、2019-014 号公告)、《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回购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并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披露《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司
2019-015 号公告),公司实际回购股份区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以下简称“回购实施期间”),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4,006,41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0%,最高成交价为
14.6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94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99,859.55 万元(不
含交易费用)。为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
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
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
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
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的形象。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
的条件。
    四、股份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
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
合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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