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62.34,涨幅-1.66%
深证成指开盘报8779.53,涨幅-2.08%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507.95,涨幅-1.87%
吉电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0875)开盘价为2.77,开盘涨幅-1.42%,昨日收盘价2.81。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59.45亿,流通值59.45亿,成交量22.61万手,成交金额62.63万元,换手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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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吉电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八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孙平律师(以下简称“承
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
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律意见书
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 年 7 月 25 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
见 2019 年 7 月 27 日吉电股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电股份董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吉
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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