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62.34,涨幅-1.66%
深证成指开盘报8779.53,涨幅-2.08%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507.95,涨幅-1.87%
南岭民爆股票(股票代码:002096)开盘价为5.60,开盘涨幅-0.71%,昨日收盘价5.64。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20.79亿,流通值20.79亿,成交量0.60万手,成交金额3.36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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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南岭民爆: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2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
沙中院)民事判决书 [(2018)湘 01 民初 2684 号],有关南岭
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
等 4 名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25 日,长沙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
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8)湘 01 民
初 2684 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200 万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财
务费用,请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8-039)。]
根据法院安排,本案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判决情况
2019 年 7 月 15 日,长沙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
内容如下:
1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南岭经贸公司与康
赛普公司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共签订五份购销合同,
五份合同货款总金额 113,835,333 元。中安集团、黄少华、亿凯
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2、2017 年 6 月 26
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4,200 万元,用于
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付的货款。2017 年 11 月 14 日,南岭经贸
公司向被告康赛普公司发出《催款函》,康赛普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到期未承兑,康赛普公
司除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向原告支付未承兑金额 20%的违约金。
2017 年 12 月 18 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又向原告出具《结算函》,承
诺将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前将 4,200 万元全额承兑,并按 6%的
利息结算半年期财务费用 252 万元。3、康赛普公司、黄少华、
亿凯丰公司、南岭经贸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事后,康赛普公司未
能如约承兑汇票、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岭经贸公司能否向康赛普
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案涉合同欠付货款,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
亿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问题。南岭经贸公司主张其与康
赛普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卖方,南岭经贸公司的主要合同
义务为交付货物,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南岭经贸公司未能提供任
何直接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故,南岭经贸公司在未提
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下,主张康赛普公司就
案涉合同承担支付欠付货款的义务,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亿
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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