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2762.34,涨幅-1.66%
深证成指开盘报8779.53,涨幅-2.08%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507.95,涨幅-1.87%
ST准油股票(股票代码:002207)开盘价为6.21,开盘涨幅-2.20%,昨日收盘价6.35。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4.85亿,流通值14.85亿,成交量0.40万手,成交金额2.48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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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ST准油: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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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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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决议,2019 年 7 月 24 日,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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