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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 恒天海龙股票收盘报3.04元 涨幅0.33%

2019-08-20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8月20日,上证指数收于2880.00,涨幅-0.11%;深证成指收于9328.73,涨幅0.00%;创业板指数收于1611.59,涨幅-0.69%。截止15:00收盘,恒天海龙股票收于3.04,涨幅0.33%,总市值26.44亿,流通值26.44亿,成交量847.04万手,成交金额2586.28万元,换手率0.98%。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恒天海龙主力资金流入-182.33万元,主力资金占比-7.05%。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182.33万元,中单净流入68.80万元,小单净流入153.68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恒天海龙: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9-042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0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依据(2018)辽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有
限公司(下称“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冻结期限为36
个月。
    2018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控股股东股权
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亿股股
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
    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
辽民初4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解除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聚品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20.398 亿元;
    三、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的计算: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止,以 11.5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8%进行计息;自 2017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止,以 20.398
亿元加上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
                                        1
利率 10%计息;自 2018 年 12 月 24 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 20.398
亿元加上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进行计息;逾期违约金:以每月欠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
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原告上海聚
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 万元、因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
2,170,742 元;
       五、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
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
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二、
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追偿;
       六、驳回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895,509.20 元、保全费 5,000 元(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
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
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
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兴乐集团已确认对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 41 号中
的第四项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辽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要求支付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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