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8月20日,上证指数收于2880.00,涨幅-0.11%;深证成指收于9328.73,涨幅0.00%;创业板指数收于1611.59,涨幅-0.69%。截止15:00收盘,航锦科技股票收于8.51,涨幅-0.24%,总市值58.31亿,流通值58.31亿,成交量1244.06万手,成交金额10585.47万元,换手率1.80%。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航锦科技主力资金流入-474.49万元,主力资金占比-4.48%。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12.17万元,大单净流入-586.66万元,中单净流入-180.71万元,小单净流入-136.23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航锦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地址:常州市劳动西路怀德桥南华景大厦 1210
邮编:213001
电话:(0519)86809558
传真:(0519)86808208
网址:http://www.dongsheng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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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春明律师、潘泽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航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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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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