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8月20日,上证指数收于2880.00,涨幅-0.11%;深证成指收于9328.73,涨幅0.00%;创业板指数收于1611.59,涨幅-0.69%。截止15:00收盘,宝鹰股份股票收于5.49,涨幅1.28%,总市值74.58亿,流通值74.58亿,成交量1185.22万手,成交金额6592.67万元,换手率0.88%。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宝鹰股份主力资金流入122.69万元,主力资金占比1.86%。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61.36万元,大单净流入284.05万元,中单净流入435.56万元,小单净流入370.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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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宝鹰股份: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鹰股份”)
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起诉谢虹、马自强相关案件的《民
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142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洋电商”)各方签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
议》、《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要求鸿
洋电商实际控制人谢虹女士、马自强先生(以下简称“两被告”)以现金方式回
购公司所持有鸿洋电商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公司按照协议所支付的 13,800 万
元款项以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法院要求,鉴于公司是分
两次对鸿洋电商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款分别为 10,800 万元和 3,000 万元,因此
公司就上述回购事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
起了诉讼,其中投资 10,800 万元的相关诉讼已于 2018 年 12 月获得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8)沪 01 民初 1427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104)。
另:投资 3,000 万元的诉讼事项,公司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
诉讼资料,目前案件正在审查立案之中,截止本公告日,暂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二、判决情况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1427
号】,上述投资 10,800 万元的相关诉讼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谢虹、马自强
(二)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谢虹、马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鹰建
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款 108,000,000 元;
2、被告谢虹、马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鹰建
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20,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8,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3、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二项款项
后,应配合被告谢虹、马自强完成其持有的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本案起诉之日发行股份总数的 18.948%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相关费用 715,074.25 元,由被告谢虹、马自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日,公
司已按照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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