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8月21日,上证指数收于2880.33,涨幅0.01%;深证成指收于9322.75,涨幅-0.06%;创业板指数收于1609.83,涨幅-0.11%。截止15:00收盘,联发股份股票收于9.50,涨幅0.32%,总市值32.12亿,流通值32.12亿,成交量69.61万手,成交金额663.30万元,换手率0.21%。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联发股份主力资金流入-31.10万元,主力资金占比-4.69%。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31.10万元,中单净流入-20.67万元,小单净流入1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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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联发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九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辉律师、孙丽珠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
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法律意见书
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
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05 月 16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05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公司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
2、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05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联发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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