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8月21日,上证指数收于2880.33,涨幅0.01%;深证成指收于9322.75,涨幅-0.06%;创业板指数收于1609.83,涨幅-0.11%。截止15:00收盘,青龙管业股票收于7.93,涨幅0.00%,总市值26.60亿,流通值26.60亿,成交量229.35万手,成交金额1824.36万元,换手率0.68%。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青龙管业主力资金流入-112.38万元,主力资金占比-6.16%。其中超大单净流入0.00万元,大单净流入-112.38万元,中单净流入-113.29万元,小单净流入-12.92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青龙管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青龙管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管业”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宁夏青龙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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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
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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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青龙管业系由宁夏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8 日以整体变更的
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04 号)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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