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0月9日,上证指数收于3272.08,涨幅1.68%;深证成指收于13289.26,涨幅2.96%;创业板指数收于2672.93,涨幅3.81%。截止15:00收盘,鸿达兴业股票收于3.87,涨幅3.95%,总市值102.26亿,流通值100.81亿,成交量4853.16万手,成交金额19065.26万元,换手率1.90%。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鸿达兴业主力资金流入null万元,主力资金占比null%。其中超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中单净流入null万元,小单净流入null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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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鸿达兴业: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0 字 0914 第 062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0 字 0914 第 0621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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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
2020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0年9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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