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0月12日,上证指数收于3358.47,涨幅2.64%;深证成指收于13708.07,涨幅3.15%;创业板指数收于2777.39,涨幅3.91%。截止15:00收盘,深圳机场股票收于9.05,涨幅5.37%,总市值189.08亿,流通值189.08亿,成交量4769.13万手,成交金额43703.97万元,换手率2.33%。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深圳机场主力资金流入null万元,主力资金占比null%。其中超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中单净流入null万元,小单净流入null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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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深圳机场: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0-053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82号及(2019)粤民终
198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
与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日,本公司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
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
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租赁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
【(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2019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本公司诉
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
造价鉴定费3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对于正宏科技
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
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
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保证金
2,500万元;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宏科技损失69,197,147.09
元;驳回正宏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665.21元、审计费200,000
元 、 审 计人 员 出庭 费 8,000元 , 共计 费 用 1,112,665.21 元 , 由正 宏 科技 负 担
500,699.34元,本公司负担611,965.87元。
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
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
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19年6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全额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
公司已于2019年6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详见公司2017年1月24日《关于
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
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年6月15日《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民终198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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