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0月12日,上证指数收于3358.47,涨幅2.64%;深证成指收于13708.07,涨幅3.15%;创业板指数收于2777.39,涨幅3.91%。截止15:00收盘,春兴精工股票收于5.66,涨幅2.83%,总市值65.65亿,流通值44.40亿,成交量2218.42万手,成交金额12874.40万元,换手率2.91%。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春兴精工主力资金流入null万元,主力资金占比null%。其中超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中单净流入null万元,小单净流入null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春兴精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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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F20200675-3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春兴精工”)的委托,并根据春兴精工与本所签订的
《聘请律师合同》,作为春兴精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
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
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合称“本所已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
正)、《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修订)、《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中国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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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实施情
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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