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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ST西发股票收盘报3.58元 涨幅0.56%

2020-10-14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0月14日,上证指数收于3340.78,涨幅-0.56%;深证成指收于13691.04,涨幅-0.78%;创业板指数收于2764.24,涨幅-0.74%。截止15:00收盘,*ST西发股票收于3.58,涨幅0.56%,总市值9.55亿,流通值9.55亿,成交量113.93万手,成交金额410.39万元,换手率0.43%。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ST西发主力资金流入null万元,主力资金占比null%。其中超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中单净流入null万元,小单净流入null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ST西发:关于涉及(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0-10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之二),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
的起诉。
    2、截至公告日,公司 3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2 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 23,658.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1.21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
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
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西藏
发展”)于 2020 年 8 月初发现公司涉及一起新增案件(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
借款纠纷,该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开庭审理。公司此前未收到法院寄送的任
何材料,发现案件信息后,公司立即聘请律师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
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并取得该案起诉状、借款合同等材料。原告成都宏祥顺
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归还借款本金 25,326,681.84 元,给付
借款利息 12,914,148.79 元,给付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限的以借款
本金 25,326,681.84 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 2%计算所得的借款利息;请求判令
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对被告西藏发展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公告费、保全成本。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4。
    公司取得该案相关材料后,积极向拉萨市公安局反映相关情况。同时,委派
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四川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之二),主要内容
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拉萨市公安局邮寄的材料能反映西藏发展
时任董事长王承波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王承波涉嫌合
同诈骗罪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能反映王承波并不认可案涉借款合同签订
的真实性,案涉借款正处于拉萨市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
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驳回
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宏祥顺商贸限公司的
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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