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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山东墨龙股票收盘报3.51元 涨幅-2.27%

2020-10-14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0月14日,上证指数收于3340.78,涨幅-0.56%;深证成指收于13691.04,涨幅-0.78%;创业板指数收于2764.24,涨幅-0.74%。截止15:00收盘,山东墨龙股票收于3.51,涨幅-2.27%,总市值27.53亿,流通值18.69亿,成交量438.51万手,成交金额1516.16万元,换手率0.81%。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山东墨龙主力资金流入null万元,主力资金占比null%。其中超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中单净流入null万元,小单净流入null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山东墨龙: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0-042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张恩荣先生通知,张恩荣先生与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寿光金鑫”)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了《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恩荣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9.53%股份之
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表决权委托协
议》约定条款,张恩荣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 235,617,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9.53%)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寿光金鑫。《表决权委托协议》
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5039174G
    注册地址:寿光市商务小区 5 号楼 A 座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
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土地整理、开发;会展服务;企
业管理;财务咨询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寿光金鑫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寿光金鑫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2、乙方:张恩荣
    身份证号码:370723*********97X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1.1 乙 方 拟 委 托 给 甲 方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为 其 持 有 的 合 计
235,617,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9.53%。
    1.2 甲乙双方同意其无意一致行动,并各自向上市公司确认及保证其无意与
其一致行动人获得或以任何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 30%或以上的投票权。
    2、表决权委托
    2.1 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将标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因配股、
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投票权、
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转让股份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
下统称“表决权”) 排他及唯一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甲方在
委托期限内作为乙方唯一且排他的受托人,全权代表乙方行使其所持有的标的股
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
    2.2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以下简称“委托期限”)的起始日
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期限的终止日为以下二者孰早之日:(i) 甲方或甲方指
定的第三方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ii)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
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事宜之日。
    2.3 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若发生包括且不限于除
权除息等情况导致标的股份数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形,甲方均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自动获取乙方在增加或减少后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本协议第 2.4 条载明的权利委
托,无需另行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2.4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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