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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如意集团股票收盘报7.10元 涨幅0.14%

2020-10-20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0月20日,上证指数收于3328.10,涨幅0.47%;深证成指收于13603.88,涨幅1.36%;创业板指数收于2740.58,涨幅1.89%。截止15:00收盘,如意集团股票收于7.10,涨幅0.14%,总市值18.69亿,流通值18.63亿,成交量177.51万手,成交金额1259.42万元,换手率0.68%。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如意集团主力资金流入null万元,主力资金占比null%。其中超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大单净流入null万元,中单净流入null万元,小单净流入null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如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5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
                     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邱亚夫、杜元姝、张义英、
徐长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
《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9
年,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资金往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
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警示函二
“邱亚夫、杜元姝、张义英、徐长瑞:
    前期,我局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或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9 年,公司直接或间接
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上述事项未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作为如意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3、警示函三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或上
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2019 年,如意集团直接或间接与你公司及
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如意集团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作为如意集团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
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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