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332.15,涨幅0.12%
深证成指开盘报13613.87,涨幅0.07%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746.73,涨幅0.22%
风华高科股票(股票代码:000636)开盘价为28.41,开盘涨幅0.04%,昨日收盘价28.40。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254.34亿,流通值254.34亿,成交量6.91万手,成交金额196.31万元,换手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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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风华高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5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0]粤 01 民初 913-919、992、1026、1034、1035、1055、1056、
1058-1064、1098、1099、1115、1249-1254、1289-1291、1317、1318、
1332-1334、1357-1383、1428-1433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1 民初 1057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尹军
乔等 70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
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梁帆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准许原告梁帆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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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当事人
原告:尹军乔等 71 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83,625,787.0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号)。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
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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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军乔等70人
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77,934,391.98元。
2、驳回原告尹军乔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与7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
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695,724.60元,由原告尹军乔等70人负担
33,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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