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240.74,涨幅-0.32%
深证成指开盘报13159.37,涨幅-0.24%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618.70,涨幅0.04%
中集集团股票(股票代码:000039)开盘价为11.01,开盘涨幅-0.36%,昨日收盘价11.05。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394.90亿,流通值168.01亿,成交量5.81万手,成交金额63.97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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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中集集团: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首批和第二批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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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首批和第二批授予的 A 股股票期权在
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或“公
司”)与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
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中集
集团注销首批和第二批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
期权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中集集团注销首批和第二批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
在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集集团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中
集集团向本所提供复印件、扫描件的,本所得到中集集团如下保证:
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或口头证言,中集集团在向本所提
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中集集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
式。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注销首批和第二批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
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事宜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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