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240.74,涨幅-0.32%
深证成指开盘报13159.37,涨幅-0.24%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618.70,涨幅0.04%
中核科技股票(股票代码:000777)开盘价为13.05,开盘涨幅-0.53%,昨日收盘价13.12。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50.04亿,流通值50.03亿,成交量0.74万手,成交金额9.66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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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中核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核科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南京)律 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 实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1184712-7 号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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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0 楼
联系电话:028-83755000 传真:025-83755111 邮编:210036
法律意见书——中核科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1184712-7 号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中核科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 9 月 28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 501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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