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240.74,涨幅-0.32%
深证成指开盘报13159.37,涨幅-0.24%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618.70,涨幅0.04%
山东海化股票(股票代码:000822)开盘价为3.68,开盘涨幅0.00%,昨日收盘价3.68。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32.94亿,流通值32.94亿,成交量0.62万手,成交金额2.28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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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山东海化: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鲁求信律法意字第 63 号
传真:05362080798 网址:http://www.qshx.com.cn
地址:中国.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 195 号求是大厦 电话:0536208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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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鲁求信律法意字第 63 号
致: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潍坊市国资委的委
托,作为潍坊市国资委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本所现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
律事项的变化进行核查,出具《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是《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再赘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
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本所在《法律意
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及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
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入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除非事
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之一,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收购人为其本次收购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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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监
管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的主要修订
就该项目最近的有关收购程序的进展情况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情
况等,收购人己对《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了修
订,并编制了《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主
要修订内容如下: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中全面删除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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