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240.74,涨幅-0.32%
深证成指开盘报13159.37,涨幅-0.24%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618.70,涨幅0.04%
东华科技股票(股票代码:002140)开盘价为6.99,开盘涨幅-0.29%,昨日收盘价7.01。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38.12亿,流通值36.87亿,成交量0.32万手,成交金额2.24万元,换手率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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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拍卖(二拍)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
执行拍卖(二拍)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
科技”或“本公司”)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通 辽 中 院 ”) 淘 宝 网 司 法 拍 卖 网 络 平 台
(https://sf.taobao.com/0475/10)上获悉,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诉讼执行第二次拍卖
已流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 年 5 月 8 日,内蒙古高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8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
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
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
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
1
款项,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2017)内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 月,
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
责执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承担了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签订相应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
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由于
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该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
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 2016 年 12 月底。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 267150.43 万元,实际支付
累计 211119.74 万元,尚有 56030.69 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
信履行合同义务。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
此,2017 年 5 月本公司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2018 年 5 月 22 日,内
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
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具体判决如下:1、内蒙古康乃尔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 50554.94 万元及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逾期利息 32431579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
息);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 36962.813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 6 个月为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
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 3017334.50 元,由东
华科技负担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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