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和讯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256.22,涨幅0.06%
深证成指开盘报13273.50,涨幅0.03%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648.49,涨幅-0.09%
*ST当代股票(股票代码:000673)开盘价为1.57,开盘涨幅-0.63%,昨日收盘价1.58。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12.43亿,流通值12.40亿,成交量1.84万手,成交金额2.89万元,换手率0.00%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ST当代: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建民律
师、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第 1 页 共 5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9 月 29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大桥路 8 号 SOHO 尚都北塔 A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施亮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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